关于做好2025年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
各学院:
依照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》(教科信厅函【2025】8号)的要求,根据《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》(鄂教科办函【2025】1号)的具体工作部署,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,确保我校实验室有序运行,保障广大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稳定,现结合我校实际,开展2025年度实验室安全自查整改工作和分级分类管理,具体实施方案如下:
一、 工作要求
(一)提高政治站位,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。各学院(中心)要把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,坚持“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”的方针,树牢安全发展理念,强化安全红线意识,深刻认识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性。
(二)提高责任意识,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。贯彻落实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》(附件1),按照《湖北商贸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(修订)》的要求,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,做到责任到人到岗。
(三)完善分级分类管理。各学院(中心)要贯彻落实《湖北商贸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(试行)》(附件2)相关要求,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,落实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的管理责任。
(四)加强安全教育。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,对进入实验室人员,尤其是对初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做好准入教育及应急处置培训,要对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的实验环节做好管控,落实个体防护,杜绝实验室安全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发生。
二、工作内容
(一)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下,各学院(中心)履行主体责任,按照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(2025年)》(附件3),组织实验室进行全面对照检查,查找工作中的问题不足和实验室中的安全隐患,立即行动彻底整改。
(二)依据《湖北商贸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(试行)》,对实验室内设备和环境进行整体评估,按文件要求对新建实验室进行分级分类,着重关注实验室安全环境及设备的增删更改,动态地进行分级分类,并做好填报工作。
(三)统计更新本单位实验技术及实验室管理人员名单。
三、工作安排
本次工作对象为全校所有教学、科研实验室,分五个阶段进行。
(一)学院(中心)自查整改阶段(4月23日-5月7日)
1.各学院(中心)结合自身实际,制定安全自查与隐患整治实施方案,对照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(2025)》,组织对所属各级各类实验室进行自查。
2.组织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,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安全隐患台账,及时整改,做好整改记录,对短期无法整改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,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,填写《湖北商贸学院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情况表(2025年)》(附件4),要求所有隐患整改做到闭环管理,整改不到位坚决不销账。
3.对照《湖北商贸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(试行)》,对本单位所有实验室判定其安全等级和类别,填写《湖北商贸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备案表》(附件5),如有Ⅰ级/红色级/重大风险等级实验室,额外填写《高等学校Ⅰ级(重大风险)实验室信息备案表(2025年)》(附件6)。
4.各学院(中心)统计更新实验技术及实验室管理人员名单,填写《实验技术及实验室管理人员名单(2025年)》(附件7)。
5.各学院(中心)于5月7日前将附件4、5、6、7的电子文档及签字后的PDF文档发送至实验中心。
(二)学校现场检查阶段(5月)
学校根据各学院(中心)的实验室自查情况组织现场检查,并进行整改一键反馈,核查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。自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、自查自纠工作未达到要求的单位为重点检查对象。
(三)整改阶段(6月-9月)
各学院(中心)组织相关实验室对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,查验整改结果并及时向实验中心反馈整改情况,整改情况将于10月上报至省教育厅。学校对存在风险隐患较多,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实验室及相关人员依据《湖北商贸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(修订)》进行处理。
(四)回头看阶段(10-11月)
对已完成整改的隐患“回头看”,确保安全隐患整改横到边、纵到底、落到实处、取得实效。
工作开展期间,教育部组织专家随机抽取高校开展进校调研工作。
未尽事宜,请联系实验中心,工作联系人:高锐恩。
附件1: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》
附件2:《湖北商贸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(试行)》
附件3: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(2025年)》
附件4:《湖北商贸学院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情况表(2025年)》
附件5:《湖北商贸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备案表》
附件6:《高等学校Ⅰ级(重大风险)实验室信息备案表(2025年)》
附件7:《实验技术及实验室管理人员名单(2025年)》
实验中心
2025年4月23日